動物診療許可證申請基本條件
(各區域資料要求有差異,具體區域請咨詢)
1.有固定的動物診療場所,且動物診療場所使用面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2.動物診療場所選址距離畜禽養殖場、屠宰加工場、動物交易場所不少于200米;
3.動物診療場所設有獨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內或者院內,不得與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戶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診療室、手術室、藥房等設施;
5.具有診斷、手術、消毒、冷藏、常規化驗、污水處理等器械設備;
6.具有1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
7.具有完善的診療服務、疫情報告、衛生消毒、獸藥處方、藥物和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
8.動物診療機構從事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的,除具備上述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手術臺、X光機或者B超等器械設備;2、具有3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
遞交資料清單如下:
1. 動物診療許可證申請表
2.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
3. 動物診療場所使用權證明
4. 動物診療場所地理方位圖、室內平面圖和各功能區布局圖
5. 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
6. 執業獸醫和服務人員的健康證明材料
7. 管理制度文本
8. 設施設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