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野生保護動物利用審批
(經營利用國家二級及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審批)
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第二十三條
4.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資料要求:
(1)所提供材料真實、齊全; (2)出售、收購、利用的水生野生動物物種來源清楚而且穩定; (3)不會造成水生野生動物物種資源破壞; (4)不會影響國家野生動物保護形象和對外經濟交往。
資料目錄:
1.以水生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為原料生產、經營醫藥保健品的企業提供名稱、種類、成分表、年度計劃表
2.場地證明(新申請)
3.代辦人身份證
4.《經營利用水生野生動物承諾書》(新申請)
5.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申請表(新申請)
6.身份證(自然人及法人)以單位名義申請的,提供營業執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證;以個人名義申請的,提供本人身份證
7.物種來源證明(新申請)
(1)雙方引種協議(原件正本收取1份); (2)供貨方經營利用許可證復印件1份(復印件收取1份);(3)進口物種請提供進口批文材料,包括CITES,允許進出口證明書,買賣合同,委托代理進口合同(復印件各收取1份);(4)美麗硬仆骨舌魚需提供晶片號碼(復印件收取1份);(5)以下物種不需提供來源證明:胭脂魚、雜交鱘、中華龍蝦、錦繡龍蝦、寬額鱸、駝背鱸、海龍;(6)申請經營《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證》或《水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準許養殖物種、數量的,提供上述證件復印件1份,不需再提交物種來源證明。
8.醫藥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需提供省級以上醫藥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所生產藥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證明
9.委托書